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4********,汉族,文盲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区**路**号*楼,户籍在宁德市**区**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21时17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闽******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德**道**处,被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
同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行到宁德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霍童交警中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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