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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埔头村大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其妻子严某某等人在尤溪县城关镇状元府第路口一家餐馆吃宵夜,期间李某甲喝了三瓶左右的“百威”啤酒。同年5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闽******号小车从状元府第路口的餐馆出发,沿着尤溪县人民法院、滨河大道、闽中大桥往三角埕方向行驶,行至三角埕红绿灯路段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5月18日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尤溪县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酒精测试照片、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5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尤溪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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