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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待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现住福建省建宁县****新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从建宁县**镇**宾馆往**村方向行驶, 17时29分行驶至**村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当日18时8分,民警安排建宁县医院医护人员抽取了李某某的血样,并于次日送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所送的李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5.87/100ml。李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5.87mg/100ml,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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