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5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沙县**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沙县电力花园往长富家园小吃城方向行驶,行至沙县**路**路**路段,被在该处临检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沙县总医院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后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8.88mg/100ml。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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