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户籍地湖南省**市**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JN**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往赤塘村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半屿小学附近路段被福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JN**号小型轿车等物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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