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福鼎市**路**巷**号,住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上龙山往中心市场方向行驶,行经福鼎市**路**号门前路段,被在该处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5mg/100ml。
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12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7.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查获、抽血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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