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现住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BL****的小型轿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行驶至黄石镇石兴街路段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17mg/l00ml,属醉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