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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河南省禹州市人,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逍遥路南陈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4.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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