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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号,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6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科右前旗**镇**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犯罪行为轻微、且无其他加重情形,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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