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2.8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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