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4日1时36分许,李某某饮酒后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开元大酒店前与他人发生纠纷争执,后驾驶号牌为浙DP5****的小型轿车离开,因他人报警后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