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393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冯某某,系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P*****号轻型栏板货车从绥中县**冷面馆行驶至绥中县肖家市场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5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5mg/100ml,无其他加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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