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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其渝A7****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从贵州省绥阳县南鸿中央城地下停车场往绥阳县唯中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绥阳县诗乡广场路段时被正在开展酒驾查缉专项行动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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