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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号,现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G*****的小型普通客车,沿Y378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1KM+lOOM处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明花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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