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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9********,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黑M****5号灰色菲亚特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肇东市**小区楼下**火锅店门口处时,被肇东市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6736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承诺书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讯问视频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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