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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其因赌博,于2017年5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裕溪路交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送检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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