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7********,苗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涪洋镇珍珠村刘家湾组。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D5****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车站大道往灵溪镇商业街方向行驶。当日2时53分许,李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与商业街交叉口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查获、血样提取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某某;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