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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东宝区**路**号,现住荆门市掇刀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夏振华,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E****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荆门市掇刀区名泉路与大泉路交叉路口时,被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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