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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9********,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莒县**街道**村**号,现租住莒县**街道**社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LZ****号牌小型轿车,沿莒县书院街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至莒县***街道**社区疫情执勤点,因疫情封闭禁止外来人员进入问题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后执勤人员电话报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从现场带走,当晚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人员带回交警大队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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