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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现住在莫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职高家属楼附近行驶时,被莫旗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后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鉴定人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3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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