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536,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某某公寓**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超,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晚上21点5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辽H*****号白色宝马牌轿车沿太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聚合城小区楼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交警部门将其带至营口市骨伤科医院抽血,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2mg/100ml。
李某某到案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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