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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大石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76********,汉族,初中文化,营口市**集团职工,住营口市站前区**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H****6白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镜湖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智泉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3.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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