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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萧县人民检察院

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422221973********,汉族,大专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乡**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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