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汉族,大专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乡**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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