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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133,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陕E*****号的小型汽车沿孙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庄村段时,被在此设卡的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2.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2.3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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