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陕E*****号的小型汽车沿孙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赵庄村段时,被在此设卡的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2.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2.3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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