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蒲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2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13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寿安街道利民路中段30号外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6.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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