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襄城县**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供述;
2、 鉴定意见;
3、 书证;
4、 视听资料;
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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