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湖北**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城区**街**号。住襄阳市襄城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樊城**厂家属院一朋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5的两轮摩托车回家。14时27分许其驾车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襄阳公园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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