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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门**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西安市**小学。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5灰色北京现代小轿车沿丈八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八路时被交警高新大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80.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呼吸检测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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