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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98********,汉族,专科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市,住西峡县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峡县城区白羽北路高速桥下将车交给车主陈某某骑乘,陈某某继续由南向北骑行遂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1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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