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CY****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敖溪镇胜利居什字组往敖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湄黄线(湄潭-黄平)38km+600m(敖溪派出所路段)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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