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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69********,汉族,大专文化,岑巩县**建设部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住岑巩县**镇**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2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D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闽GP****号小型轿车由岑巩县思旸镇亚坝村往岑巩县新兴县城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迎宾大道200米(岑巩县贵阳银行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并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认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28.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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