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路,现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U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息烽县小寨坝镇贸易路经文化东路往息烽县永靖镇保险公司宿舍方向行驶,行驶至息烽县永靖镇文化东路与文化北路交叉口10米处时被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中心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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