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8********,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2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0小型轿车由施秉县城关镇十字街往西门坡方向行驶,04时53分许,行至施(秉)张(家院)线0公里50米Y型三岔路口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所驾车撞上停放于道路边的贵H****8小型轿车、贵H****8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9.56mg/10Oml。
同时查明,李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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