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2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贵A****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公园路500米(武装部门口)路段处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77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同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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