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地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贵C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母亲及儿子从家中出发往桐梓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3时28分许,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街道火炬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是99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08.9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