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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路**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因案情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7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FAW75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改茶大道粮油批发市场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贵A****3号中型非载货货车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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