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组**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D****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南明区交警二大队门口的斑马线处,与同方向胡某某驾驶的贵A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在附近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将李某某带走抽取血样化验,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7.1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贵A1****号小型轿车主达成了谅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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