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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乡**村**组,,于2020年6月2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页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李某某驾驶贵H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于10时39分在镇石线50公里800米(县道,四级)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94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0.36mg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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