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000000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再彪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H****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雷山县大十字往楼梯坝方向行驶。2时06分许,当行驶至雷山县新兴北路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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