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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4********,汉族,大专文化,赤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其母亲刘某某高血压病发急需就医,遂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巴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半支箭桥西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5月7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5.85mg/100ml,属醉酒状态。

另查明: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疫情期间向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捐赠抗疫物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赤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文化传媒公司、内蒙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企业在疫情期间已复工复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抢救病人的情节,且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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