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驾驶吉E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辉南县朝阳镇西前进街与吉利亚交汇处,被辉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41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交通卡口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5.驾驶人抽血记录;6.驾驶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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