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美麟海韵天城小区西门出发,行驶至“田小二草鸡店”后,又驾车返回至该小区西门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