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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E9****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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