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区**家属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3时00分,李某某酒后驾驶冀ES****小型轿车,行驶至团结东大街与顺德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邢台市交警支队桥东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邢台市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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