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管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8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AA***号轿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腾飞路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6.14mg/100ml。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个人社保信息明细信息;

(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5)豫AAA***号车辆卡口信息;

(6)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7)查询被不起诉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8)年龄证明;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