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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院内**号楼**单元**楼**户。联系方式158774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30分左右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两人在新建路大转盘七号餐厅吃饭时喝白酒,两人共喝了半瓶,每人2两多,21时40分,两人坐在路边休息了一会儿,到23时左右,杨某某骑陕CA****两轮摩托车载着李某某回西关大修厂家属院,沿宝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福路引渭渠路口时,被交警查获。李某某未驾驶摩托车,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但是其与杨某某一起喝酒,明知杨某某喝酒的情况下但仍把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对方,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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