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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0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桂AFR283号小型汽车由金沙县岩孔街道沿泰山路往金沙县鼓场街道城区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13分,行驶至金沙县泰山路金沙大桥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往金沙县林东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酒精含量已达165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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