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号,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04日21时56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黑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豆树街由百日红西路沿向芙蓉西路方向倒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豆树街377号门前道路与停车等候的川A*****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立即带李某某到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了李某某血液样本,检验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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