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21时许,城关中队民警在镇坪县S225省道104KM处,检查一辆号牌为陕A2****小型普通客车时,发现驾驶员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7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镇坪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2019年3月1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4.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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