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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贵H****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州省镇远县汽车站往盘龙桥方向行驶,于00时07分行至镇远县盘龙街5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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